大澳:化妝品申報注冊備案產品包裝審核標準詳解
文章分類:化妝品代加工廠家 ???發布時間:2021-12-10  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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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妝品的外包裝(包括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一般都含有產品相關信息,以便于消費者了解選購。
如果這些資料所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或有誤導的情況,將影響消費者的使用安全、使用效果、及使用信心。因此在化妝品注冊備案申報過程中,產品包裝所提供的信息是審核的重點之一。
一、產品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上應該標注哪些內容:
1、產品中文名稱;
2、產品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;
3、凈含量;
4、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;
國產產品:應
進口產品: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(指中國香港、澳門、臺灣)的名稱和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。
5、國產產品應標注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;
6、按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標注相關使用條件、注意事項或警示用語。必要時,標注化妝品的使用方法、適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;
特別提示:產品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所標注的原料名稱,涉及含量應與產品配方相符。
二、產品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不得含有以下內容:
1、適應癥、療效、醫療術語;
2、抑菌、抗菌、除菌、殺菌、消毒等內容;
3、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
4、功效宣稱超出其定義范圍;
5、以“經衛生部批準”或“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”等名義,或以化妝品檢驗機構和檢驗報告等名義進行宣傳;
6、虛假夸大宣傳,誤導、欺騙消費者;
7、其他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禁止的內容;
例如:植物染發劑不含苯二胺,不含酒精、香精、不含重金屬、激素等等。
三、防曬類產品 SPF 值應按以下方式標注:
1、防曬類產品必須標注SPF值;
2、所測產品的SPF值小于22,不得標注防曬效果;
3、所測產品的SPF值在22-50之間(包括22和50),其標注值不得高于實測值;
4、所測產品的SPF值大于50,且減去標準差后仍大于50,最大只能標注SPF50+,不得標注實測值;所測產品的SPF值大于50,減去標準差后小于或等于50,最大只能標注SPF50;
5、宣稱防水的防曬類產品,應標注浴后SPF值,若同時標注浴前SPF值,應予以注明。若浴后測定的SPF值與浴前測定的SPF值相比減少50%以上,則不得標注防水功能;
6、產品中文名稱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詞語的,不得標注浴前SPF值。
四、防曬類產品PFA值的標注要求:
1、標注PFA值(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)或PA+- PA++++的防曬類產品,應當檢測PFA值;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類產品,應當檢測抗UVA能力參數– 臨界波長(儀器法)或測定PFA值(人體法),臨界波長檢測結果大于或等于370nm時可以標注廣譜,小于370nm時不得標注廣譜;
2、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小于22,不得標注UVA防曬效果;
3、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22-33之間(包括22和33),可標注PA+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;
4、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44-77之間(包括44和77),可標注PA++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;
5、產品 PFA 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大于等于16,可標注 PA++++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。
五、 進口產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的審核要求
1、申報產品配方組分不得與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的原料不相符(歐盟規定應當標注的致敏性香精單體除外);
2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或有圖案顯示為兒童、孕婦用產品,申報產品時不得改變其適用人群;
3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使用部位、使用方法、警示用語等的,申報產品時不得變更或刪除相應內容;
4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顯示有內置說明書的,送審樣品或申報資料中應有內置說明書;
5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中如有產品中文名稱的,申報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其相符。申報資料中產品中文名稱與產品原包裝中文名稱不相符的,應在中文標簽、說明書中標注“原包裝中文名稱×××為×××地區銷售的名稱 ”;
6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的SPF值、PFA值或PA值高于檢測的SPF值、PFA值或PA值的,應按化妝品衛生規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在中文標簽、說明書上予以標注;
7、除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、符號的信息外,進口化妝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所標注的內容應全部譯為正確、規范的中文。審核以產品中文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為準。必要時,參考產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的內容;
8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 “祛痘、抗粉刺、預防或( 不引起粉刺 )”等相關內容的,申報時應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項目檢測報告;
9、發用類產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 “去屑” 用途的,申報時應提供去屑劑項目檢測報告;
10、防曬類產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標注SPF值、PFA值、PA值、UVA防護或宣稱“防水” 、“防汗”或“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”等相關內容的,申報時應提供SPF、PFA、UVA防護的試驗報告或防曬類產品防水性能試驗報告,并應按化妝品衛生規范及相關規定在中文標簽、說明書上予以標注;
以上應提供相應檢測或試驗報告的,不得通過修改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的標注減免檢測試驗項目。
11、原包裝(含產品標簽、產品說明書)若標注“藥用 ”、“醫藥”等中文字樣(含繁體中文),或標注醫學術語、宣稱醫療作用、暗示療效或虛假夸大宣傳等不符合我國相關規定和要求內容的,應在產品中文標簽、說明書中予以解釋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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